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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春江三期B区商品房
销售价格的批复
无锡聚江房地产开发公司:
你公司 “关于要求审核春江三期B区商品房销售价格的报告”悉。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苏政办发(1998)106号,市物价局锡价服(2003)377号、(2004)220号文件精神,经与各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现批复如下:
1、由你公司立项开发的春江三期B区商品房220717.45平方米,核定住宅商品房基准销售价格为每平方米6239元。在实际销售时,可根据市场供求情况适当浮动,但最高幅度不得超过5%。
2、商业用房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销售时你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自行确定销售价格。
3、地下室23279.62平方米建造费用未纳入住宅商品房成本。
4、你公司须凭本批复,到区房产管理局领取《房屋销售许可证》后方可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
5、你公司销售本商品房时应明码标价,标价时除标明基准价格外,还应标明楼层差价、区位差价等调节因素,各差价系数和应各自为零或小于零。
以上批复,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六月十六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商品房 价格 批复
抄送:区财政局、建设局、房产管理局、物价检查所、价格认证中心。
印制单位:锡山区物价局 日期:2008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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