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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甘露苑小区
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的批复
无锡市民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甘露苑小区物业管理收费的申请”悉。你公司受“无锡市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对甘露苑小区实施前期物业服务管理。
根据《无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无锡市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简明标准(试行)》,经研究,你公司在甘露苑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对甘露苑小区按三级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对物业产权人(或使用人)可收取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50元的公共物业服务费。
用于住宅区内的公共水电费、电梯使用费实行合理分摊,按实收取。停车收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商业用房、低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特约服务收费标准等由你公司根据市场价格水平与业主或委托者双方协商确定。
你公司应按省、市有关物业服务的规定和服务协议认真履行职能,做好住宅区内公共设施、配套设备的日常维护及保养;做好住宅区内的保洁、保安、绿化等工作;公示物业服务标准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公共水电收费、电梯使用收费、停车服务收费应单独建帐,独立核算,定期向业主公布收支情况,接受价格、房管部门及业主、使用人的监督。
本批复自2008年6月1日起执行,待住宅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按服务等级或内容重新明确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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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O八年六月十一日
主题词:物业 收费 批复
抄送:房产管理局、物价检查所,无锡市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印制单位:锡山区物价局 日期:2008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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