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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别 |
行使依据 |
公开形式 |
公开范围 |
公开时间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承办部门和电话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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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 |
网络、文件 |
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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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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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农林行政
执法大队
0510-88209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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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卖、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 |
网络、文件 |
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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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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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农林行政
执法大队
0510-88209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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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卖、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 |
网络、文件 |
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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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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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 |
网络、文件 |
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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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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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农林行政
执法大队
0510-88209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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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 |
网络、文件 |
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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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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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 |
网络、文件 |
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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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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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行政
执法大队
0510-88209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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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 |
网络、文件 |
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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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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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农林行政
执法大队
0510-88209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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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 |
网络、文件 |
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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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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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伪造、涂改标签或者实验、检验数据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 |
网络、文件 |
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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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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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 |
网络、文件 |
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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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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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 |
网络、文件 |
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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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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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四条 |
网络、文件 |
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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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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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农林行政
执法大队
0510-88209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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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五条 |
网络、文件 |
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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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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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并处以所采林木种子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农林行政
执法大队
0510-88209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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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收购林木种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六条 |
网络、文件 |
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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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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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收购的种子,并处以收购林木种子价款二倍以下的罚款。 |
农林行政
执法大队
0510-88209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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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实验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七条 |
网络、文件 |
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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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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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
农林行政
执法大队
0510-88209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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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未经批准采集或者采伐省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苏省种子条例》第四十二条 |
网络、文件 |
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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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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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农林行政
执法大队
0510-88209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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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未经同意在本省经营、推广相邻省、直辖市主要农作物种子和主要林木良种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苏省种子条例》第四十三条 |
网络、文件 |
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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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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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农林行政
执法大队
0510-88209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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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对超越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范围委托代销种子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苏省种子条例》第四十四条 |
网络、文件 |
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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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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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农林行政
执法大队
0510-88209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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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对接受委托代销的种子经营者超越委托范围经营种子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苏省种子条例》第四十四条 |
网络、文件 |
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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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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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对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者将包装种子拆包销售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苏省种子条例》第四十四条 |
网络、文件 |
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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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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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对经营的主要农作物种子和主要林木良种的说明没有标注适宜种植区域或者标注的适宜种植区域与审定公告不一致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苏省种子条例》第四十四条 |
网络、文件 |
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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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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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对经营无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的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种子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苏省种子条例》第四十五条 |
网络、文件 |
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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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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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农林行政
执法大队
0510-88209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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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对经营应取得而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种子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苏省种子条例》第四十五条 |
网络、文件 |
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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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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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对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苏省种子条例》第四十六条 |
网络、文件 |
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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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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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由审批机关吊销其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且三年内不得申领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 |
农林行政
执法大队
0510-88209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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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对未向购种者开具销售凭证或者未在销售凭证上注明种子销售的委托方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苏省种子条例》第四十七条 |
网络、文件 |
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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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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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农林行政
执法大队
0510-88209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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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对转移、藏匿被封存、暂扣的种子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江苏省种子条例》第四十九条 |
网络、文件 |
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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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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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转移、藏匿种子货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农林行政
执法大队
0510-88209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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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1、对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2、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3、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4、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三十六条 |
网络、文件 |
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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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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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以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锡山区
林技站
0510-887076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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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对违法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行为的;伪造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二条、《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网络、文件 |
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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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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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锡山区
林技站
0510-887076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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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对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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