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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公开信息
 
  依申请公开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政府部门申请公开各种相关的政府信息的渠道。
由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到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流程,我们建议您在填写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之前,能通过本页面右上角的“信息检索栏”进行查询,如果没有查询到您所需的政府信息,请您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谢谢您的支持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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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山区司法局信息公开指南
 

锡山区司法局信息公开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7117日经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85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和《锡山区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本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包括政府信息在内的政务公开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务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锡山区司法局政务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务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在 中国锡山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xishancity.gov.cn/web/index.asp政务公开栏目或本单位的网站(http://www.xssf.gov.cn)查阅。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政务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锡山区司法局政务公开信息主动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二)政务公开信息分类、编排体系

本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目录分:机构概况、政策法规、规划计划、行政职权、工作情况五类。

政务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务信息索取号、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三)受理机构

本机关在正常工作日受理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办公室,联系电话: 88700942(传真)。通信地址:无锡市东亭锡州中路1号,邮政编码:214101,电子邮箱:xsqsfjbgs@126.com

(四)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应当自该政务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务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务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信函、传真等途径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公开范围

除本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本单位掌握的与其自身权益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务信息。

(二) 受理机构(接受网上和信函、传真申请)

本机关在正常工作日受理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办公室,联系电话:88700942(传真)。通信地址:无锡市东亭锡州中路1号,邮政编码:214101,电子邮箱:xsqsfjbgs@126.com

(三)当面受理点(接受当面申请)

信息公开当面申请受理点设在办公室,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00

(四)提出申请

向本单位提出申请的,推荐填写《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单位网站上下载。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单位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申请人能够根据《目录》事先确定所需信息的索取号的,本单位将当场答复或者立即答复予以公开。

1.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务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务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持有效身份证件,当场提出申请。

3.特别程序。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务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本单位提交书面申请。

本单位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五)申请处理

本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场登记。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

2.属于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

3.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各单位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

4.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且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

5.申请的政务信息不属于受理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如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应当告知联系方式;

6.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7.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

8.提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由受理单位负责信息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如概念模糊,应报区法制办和保密局审核。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经上一级政务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同意,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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